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費用,且不受金額限制。經本校開立正式收據之捐贈,其捐款金額不論多寡,可在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全數扣抵;但超過當年度所得總額部分,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9 條 捐贈: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所得稅法 第 17 條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 不受金額之限制。